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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

标签:电商企业收入 2017-8-28 作者:西政陈城


  不遑多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购物的新型模式,电商企业作为网络销售的主体,其在日常销售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核算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的会计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电商企业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代理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代理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商企业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更多资讯请关注猪八戒网服务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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